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2008-5-13 16:20:34 浏览数:次
核心提示: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3.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安置企业原有职工,不得借改制之机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4.在企业改制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下岗职工安置、基本生活费发放、劳动标准、集体福利待遇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通过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
5.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在筹集股金时应尊重职工意愿,不准强迫职工入股。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入股为由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除了国家有关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外,河南省还做了以下规定:
1.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均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的档案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其它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可转入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由职介机构代为保存。
(1)原停薪留职协议期限已满,且不愿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2)自己谋职业的人员;
(3)招收、调入企业后由于职工个人原因从未上岗的人员;
(4)按国家规定被企业裁减或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手续
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认真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拟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职工意见,职工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合同办理。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因职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按规定移交职工档案,档案移交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